第四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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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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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二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及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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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及監事,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補足其原任期。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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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1人及副理事長2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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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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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本會卸任理事長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理事長」,經出席會議之理監事三分之二人數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理事長同。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經出席會議之理監事三分之二人數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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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副秘書長、秘書、組長、主任、專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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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各會自由登記經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後,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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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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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重大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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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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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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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本會之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