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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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公民營機構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為甲級員工100人以上得推派代表三人,乙級100人以下得推派代表二人。
3.名譽會員:凡對協會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國內外人士、機構國團體,由理事三人以上聯署,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4.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每一年贊助二萬元以上,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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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凡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1.受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時。
2.死亡或死亡宣告時。
3.喪失會員資格者。
4.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5.法人或團體會員解散或破產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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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經會員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者,得提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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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區,並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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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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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3.按年繳納會費。
4 .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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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每人為一票權。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