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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五章 會議
入會辦法
歷年成果
 
 
 
 

首頁 > 關於協會 > 協會章程 >第五章 會議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常理由不召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卅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
2.常年會費。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四條
: 依法令之規定協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依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協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12月6日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經本會113年12月6日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