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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五章 會議
入會辦法
歷年成果
 
 
 
 

首頁 > 關於協會 >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係依據有關法令設立非以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定為『中華民國物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集合從事物流(Logistics)發展工作之學術、實務及工業界、商業界等,共同促進業界的物流系統化及物流管理,促進經濟之成長,進而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回饋國際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區,並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1. 促進物流合理化、系統化之發展及推廣,協助企業物流管理、技術之提昇。
2.培育物流管理專門人才。
3. 國外物流技術資料之蒐集、分送。
4. 出版物流相關之專門刊物。
5. 促進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6. 舉辦國內外物流觀摩考察團。
7. 舉辦物流相關之展覽。
8. 舉辦物流技術之研究會及研討會。
9. 協助政府進行政令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
10.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依法得辦法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公民營機構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為甲級員工100人以上得推派代表三人,乙級100人以下得推派代表二人。
3.名譽會員:凡對協會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國內外人士、機構國團體,由理事三人以上聯署,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4.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每一年贊助二萬元以上,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凡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為退會:
1.受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時。
2.死亡或死亡宣告時。
3.法人或團體解散或破產時。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經會員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者,得提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九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區,並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3.按年繳納會費。
4 .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每人為一票。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及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補足其原任期。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本會卸任理事長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理事長」,經全體理監事無異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理事長同。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祕書、組長、主任、專員若干人,會務人員超過十人時,得增設副秘書長一人。
第廿條
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各會自由登記經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後,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三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廿四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常理由不召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卅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
本會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二條
依法令之規定協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依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協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