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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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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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及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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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補足其原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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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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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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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本會卸任理事長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譽理事長」,經全體理監事無異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該屆理事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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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祕書、組長、主任、專員若干人,會務人員超過十人時,得增設副秘書長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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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各會自由登記經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後,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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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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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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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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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