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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令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問答集:
一、申請登記
一~一、 何種行業可申請登記設立物流中心?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運輸業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答: 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通關辦法)第二條規定,物流中心係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之公司應以登記經營物流為主要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惟物流為多種行業作業流程之組合,目前法定行業別並無物流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亦無轉運業及配送業,故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為倉儲之業者,可申請物流中心之登記,如其營業項目僅有運輸業則不符合設立條件。
一~二、 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是否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答: 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一~三、 外國公司得否登記為物流中心?
答: 外國公司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得依物流中心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一~四、 通關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設立於國際機場、港口或加工區內之物流中心,海關如何認定「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
答: 物流中心設於加工區、科學園區、港區內等管制區,如於固定建物內設有獨立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且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存證者,海關可認定為「與外界有明顯隔離」。
一~五、 物流中心之建築物除自有外,如係租賃,應檢附租賃契約、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同意該物流中心撤銷時其保稅物品,應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物品,是否能以「該建築物有使用權人同意書」代替?
答: 物流中心一旦因故結束營業,存倉保稅貨物在處理過程需有儲存處所,因此應備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一~六、 物流中心應設立獨立警衛,「獨立」之義為何?
答: 即警衛單位不隸屬專責人員及倉庫人員,應隸屬經營人或其授權之高階主管。
一~七、 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是否可申請二家以上之物流中心?
答: 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其有同一門禁,以申請一家物流中心為原則,不得申請二家以上之物流中心登記證。
一~八、 自動化倉儲設備是否為申請物流中心之必備條件?是否應為完全自動化之倉儲設備?
答: 物流中心貨物進出裝卸存儲之營運作業及帳冊管理,應符合通關辦法第四及第十六條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及電腦資訊方式處理。又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物流中心係採自主管理,故貨物在倉儲流動過程之資訊明細,應能保持連續性及完整性,能環環相扣互相勾稽,防止及查覺因疏失及人為之錯誤。為求快速精確,其主要作業宜以自動器具取代人工處理。所謂「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並非指全部作業均以機器取代人工之無人統倉,應由轄區海關就業者營運內容、存儲貨物種類、稽核作業需要及前述資訊管控等因素予以審核。(參見本總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總局保字第九0 一0 三一二九號函)
一~九、 物流中心可設於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此地點有否距離之限制?
答: 目前無距離之規定,均由各關稅局視查核人力、交通及環境狀況決定。
一~十、 物流中心如非位於鄰近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地區者,為何於申請登記前應先檢具交通路線圖,向當地海關申請勘查?
答: 物流中心係屬重大投資,於籌設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地點,避免廠商已作投資,而海關因交通及環境狀況等因素,稽核有困難,而不能核准設置。
一~十一、 同一公司設立二家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及保證金是否仍各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及新台幣二千萬元?
答: 每一家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都應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保證金亦應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一~十二、 物流中心應否審查其倉庫使用執照?
答: 查「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平面圖及其影本。」係供海關審核物流中心使用建物是否為自有者,如非自有者,應依「作業規定」第三點(三)辦理,取得所有人之同意書,符合有關規定即准登記
一~十三、 一家物流中心內可否設有其他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
答: 一家物流中心內不得設有其他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同公司可經營物流中心及其他業務如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惟物流中心應與公司其他營業場所有所區隔。
一~十四、 貨櫃集散站能否兼營物流中心?能否以貨櫃集散站中某一倉庫經營物流中心?貨櫃集散站如欲經營物流中心其資本額是另需三億元,抑或與該集散站之資本額共用?
答: 物流中心應為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公司之主要業務,公司其他經營項目並未限制,惟應與公司其他營業場所有所區隔,並設有獨立之門禁。物流中心內除倉庫外,應有足夠場所供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貨物。
二、存儲貨物
二~一、 通關辦法第三條規定「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有哪些?
答: 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貨物為:
(一)有季節性之農產品(如花生、大蒜、香菇、檳榔...等)
(二)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及其他廢料。
(三)洋菸、酒。
(四)動物活體。
(五)其他經海關認為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
(參見本總局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總局緝字第九0 一0 二九四一號公告)
二~二、 物流中心可否進儲「未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
答: 未公告准許間接進口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可進儲物流中心,但僅限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後外銷。(參見經濟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經(九0)貿字第0九0 二0 0 二0 五八0 號公告)
二~三、 外銷品回銷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 回銷之外銷品得進儲物流中心。
三、倉儲管理
三~一、 物流中心可否經營貨物轉口業務?
答: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應即拆櫃卸貨進倉,不得不拆櫃進倉即轉口,不得以載運容器(貨櫃或貨箱)為倉庫。
三~二、 根據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並即拆櫃卸貨進倉。」有無規定多久為「即」,有否進儲物流中心後三天或七天再拆卸之期限?
答: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不得未經拆卸即轉運出口,其作業運轉以快速為原則,故應即拆卸進倉,沒有三天或七天再拆卸之期限。
三~三、 物流中之貨物是否限定採用EAN-13碼並載入商業發票上?且貨物進儲物流中心可否不以條碼標示刷碼供登錄?
答: 物流中心之貨物應依貨名及規格編列料號,並以條碼標示於包裝,並未限定採用EAN-13碼並載入商業發票上,故海關未便強制業者採用特定之條碼系統。又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不適於以條碼標示刷碼供登錄者,應於事前向轄區海關提出申請,並由轄區海關就個案考量監管稽核之需要,予以准駁。
三~四、 物流中心之貨物應依貨名及規格列料號,並以條碼標示於包裝,如貨物是以整個棧板為一單位,一個單位有五十箱,則是否可以只要在棧板上貼上一個貨物條碼,其條碼上再標示為五十箱,倘若日後此棧板的貨物數量有所更動時,則物流中心會再行貼上一個新的條碼?
答: 物流中心已具備儲位條碼管理系統,其貨物以置於棧板之方式上料架者,得於棧板上貼一條碼,惟該條碼應能標示板上每項貨物之明細資料。
三~五、 申報L1,需逐一鍵入每項貨物的料號,如果客戶的貨物在進儲物流中心前即知道「品項多又數量少,整板進、整板出,不需重整簡易加工」則是否可將數十種貨物堆放至一個棧板上,再以一個棧板為一單位,給予一個零件料號,來申報L1進儲物流中心。
答: 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申報L1時,為利電腦控管貨物,仍應逐一鍵入每項貨物之料號。
四、貨物通關
四~一、 國外貨物尚無國內買主可否運至我國進儲物流中心?國內貨主輸入之國外貨物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 二者均可進儲物流中心,惟均應由物流中心向海關辦理申報及提領進儲手續,故物流中心應為該進儲貨物之收貨人(或受貨通知人)、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申報訊息(簡5105A、簡5105S)有關欄位填報如下:
納稅義務人欄(買方) 賣 方 欄 其他申報事項欄
一、空運通關:
填報進儲物流中心之
名稱、統一編號及海
關監管編號。
二、海運通關:
(一)填報艙單收貨人
名稱。
(二)納稅義務人欄之
海關監管編號及
統一編號應填物
流中心之海關監
管編號及統一編號。
一、空運通關:
可免填報。
二、海運通關:
填報艙單受通知
人名稱。
一、貨主為國外廠商者,註明本批貨物為○○○物流中心代○○○國外廠商申報進儲。
二、貨主為國內廠商者,註明本批貨物為○○○物流中心代(國內廠商統一編號)申報進儲。
三、貨主為物流中心本身者,不須在本欄註明。
四~二、 海運進口艙單如CONSINNEE為銀行,NOTIFY PARTY為進口商,該進口商欲將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是否只由進口人在原提單上背書轉讓給物流中心業者即可?
答: 進口艙單如CONSINNEE為銀行,NOTIFY PARTY為進口商,該進口商欲將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由進口人在原提單上背書轉讓給物流中心業者,係屬更正進口艙單收貨人之案件,於規定之艙單更正期限內,運輸業者可逕行線上更正,逾規定期限者,則須檢具原提單(有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受讓人之身分或公司登記證明及船公司出具艙單更正單等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四~三、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事業之貨物互相交易轉儲,依「通關辦法」規定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申報,物流中心可能不是買主或賣主,在視同進出口報單上如何申報表達?
答: 出物流中心運往保稅區者「賣方」申報「物流中心」,但需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貨物係○○○出售○○○物流中心代為申報及出貨」。由保稅區運入物流中心者,「買方」申報「物流中心」,但需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貨物係○○○購買○○○物流中心代為申報及收貨」。
四~四、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是否於「進(轉)口貨物艙單」進出口別欄應申報為「轉運\轉口」?
答: 艙單之進出口別欄應申報為「進口」,因L1轉運申請書是向卸貨口岸海關申報並即銷艙,雖係「轉運申請書」但需逐項申報貨物明細至最小包裝,以簡5105S(海運)或5105A(空運)進口報單電腦表格及訊息申報傳送,跨關區不二次轉運之一段式通關。
四~五、 二次轉運貨品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應向卸貨口岸或機場之海關申報並即銷艙,採跨關區不二次轉運之一段式通關。
四~六、 L1為「轉運申請書」但以簡5105進口報單格式申報,如篩選為C3,報關人應檢送報單供查驗?
答: L1「轉運申請書」如篩選為C3應驗,海運者,海關查驗單位自行列印全份「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空運者,「轉運申請書」由報關人列印檢送海關查驗單位。
四~七、 整櫃貨物可否由船邊直接進儲物流中心,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至物流中心?
答: 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之海運整櫃貨物,擬於船邊辦理轉儲者,應由船運業者於申領特別准單時,報明轉儲地點物流中心,貨物卸岸時已請得L1轉運准單者,得直接轉儲,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至物流中心。若核定C3應驗者,貨櫃無法於船邊辦理查驗時,報關人應協調船公司將貨櫃運至貨櫃集散站,辦理查驗放行手續。
四~八、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放置於碼頭內而不報關,是否視為逾期貨。
答: 應視為逾期貨。
四~九、 物流中心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及通關,目前海空運二套系統可否連線作業?
答: 目前海關海空運兩套通關系統相互間尚未能連線作業,但物流中心只要一套連線電腦設備,即可經由關貿網路公司,辦理連線報關作業。
四~十、 通關電腦發生故障時,備援措施使用何種書面申請書表替代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
答: 通關電腦發生故障時,以書面進口報單替代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
四~十一、 存儲物流中心保稅貨物售予課稅區,是否可比照發貨中心按月彙總報關?
答: 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係專供存儲發貨中心經營者自行進口貨物,貨物准否售與課稅區均經審核。但物流中心自國外進儲貨物不申報稅則及價格,為確保國課及簽審規定之審查等因素,需先辦理通關完稅放行手續始得運出中心至課稅區,故不得按月彙報。
四~十二、 物流中心業者如為加工出口區廠商,貨物由物流中心輸往課稅區之通關,可否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答: 設於加工出口區之物流中心,其貨物輸往課稅區不得按月彙報。
四~十三、 依現行法規規定CFS併櫃貨物,須運到碼頭的出口倉完成通關後才可以併裝貨櫃出口,物流中心之出口貨物如依現行規定須運至碼頭出口倉通關放行後始准併裝,則喪失了物流中心便捷性功能?
答: 「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經營人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十四、 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出口到國外(CFS to CY)是否可合併申報一張出口報單L5?或是要分別申報出口報單L5和G5?
答: 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併櫃出口到國外,如係同一裝貨單且在國外為同一收貨人時,可合併以一張出口報單L5申報,惟在該出口報單L5之「統計方式」欄,應依其貨物來源填報,惟不得填列03、07、81及97。但如有二張以上裝貨單,則應分別申報出口報單(L5及G5),惟該不同報單為同一收貨人時,得併櫃出口,但如其中一張出口報單抽中為應驗(C3)時,則其他併櫃出口之報單,應一併列入C3接受查驗。
四~十五、 來自課稅區之副(配)料,經簡易加工後附加於進口貨或保稅貨物中,運出物流中心時,如何申報?
答: 國內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無須向海關申報,應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登錄電腦後進儲。因此國內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尚未視同出口,仍屬國內貨物,不能退稅,須待正式出口或售與其他保稅區視同出口後,才能退稅。且依簡易加工後之貨物名稱申報,惟應報明國內課稅區進儲貨物明細及其供應商,其需申請沖退使用原料稅捐者,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等有關規定申報,向海關申請L5出口報單副本憑以申辦。
四~十六、 物流中心貨物從國外退運進口,通關時是否需調出當初出口之正本報單,或是否可在退運進口之報單上註記當初之出口報單號碼即可?
答: 查作業規定第十九點規定,物流中心貨物運往國外或保稅區發生退貨情事,應於申報退貨之申請書或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原出口報單(含視同出口)號碼並加註退貨原因,申請書或報單副本一份隨同貨物送交原出貨地轄區海關辦理退貨進儲手續。
四~十七、 關於物流中心保稅外貨出物流進口後發生退貨,其退貨及賠償或掉換品之手續與關稅之徵免等事項,如何辦理?
答: 存儲物流中心之保稅外貨運出物流中心運往課稅區進口後,即屬關稅繳納確定案件。若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申請退回物流中心,依作業規定第十八點第一項(四)之規定,得填具申請書表,並準用關稅法二十九條及該法施行細則四十二條至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賠償或掉換進口,免徵關稅,惟不得退回已繳納之關稅。如係運往保稅區申請退貨者,依作業規定第十八點第一項(二)、(三)之規定,填具申請書表辦理(參見本總局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台總局保字第九0 一0 三0 四六號函)。
四~十八、 物流中心貨物以空運出口,如已打盤,直接拖到機場裝機,是否須以保稅卡車載運?反之,空運貨物進儲至物流中心,是否亦須以保稅卡車載運?
答: 空運貨物進出物流中心,無論已否打盤,依「作業規定」第二十點意旨,應以貨櫃、可加封卡車、或可加封貨箱載運之。
四~十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電腦檔資料應保存多久?
答: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通關網路紀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接收信息之日起保存六年。
五、稅費及其他
五~一、 物流中心使用之自備封條(或電子封條),依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事項第八點之規定,其廠牌、規格及樣式,應先報經海關(轄區海關)核可,始准使用;請問核可之標準及法令?
答: 物流中心使用之自備封條,其廠牌、規格及樣式,可比照「海運運輸業自備封條」辦理,至於轄區海關核可之標準及法令,則比照「海運運輸業自備封條審查標準」辦理。
五~二、 物流中心應否徵業務費、特別監視費?
答: 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辦理,自主管理範圍內之作業不徵特別監視費
五~三、 物流中心輸出入貨物是否納入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範圍?
答: 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八九)貿字第八九0三五0七二號公告「物流中心之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但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不在此限」。
五~四、 物流中心辦理存儲物流中心貨物之報關是否須具備報關行資格?
答: 查通關辦法第八、第九及第十條規定,物流中心申報貨物之進儲、出中心進口或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物流中心係貨物所有人或提貨單之持有人,應可自行報關;貨物出中心出口或進口時,其貨物原既係以物流中心名義進儲,由其向海關及貨主負責保管及運輸之安全,且受貨主所託,處理物流業務,應可視為貨物實際持有人,則物流中心為本身持有之貨物辦理通關,雖輸出人或進口人非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申報仍屬自行報關而無須具報關行營業執照,惟應向四關稅局辦理自行報關登記,俾辦理報關。(參見本總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總局保字第九0 一0 二二八一號函)。
五~五、 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出倉售予物流中心,發生進儲人賣出或由國外廠商直接賣出時,由貨物持有人憑報關文件向規定轄區海關申報,其價格如何申報?
答:
(一)保稅貨物輸入我國之前,進口人與國外供應商已完成交易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二)保稅貨物輸入我國進儲保稅倉庫時,國外賣方尚未找到買主,俟找到買主完成交易後始出倉進口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三)前二項貨物向海關報關時,其報單上之賣方欄位申報為國外廠商,並檢具買賣雙方之原始交易文件及發票(證明確屬國外廠商直接賣出),連同國外公司授權進儲人代辦通關手續之授權書及進儲人開立之轉讓書,得免再檢附國內統一發票。(參見本總局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台總局驗字第九0 一0 三九一三號函) |